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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到A公司電話訽問,其因對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及罰鍰有疑義,已依法申請復查,為何其名下不動產仍被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第3點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6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意旨,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者,屬欠繳之應納稅捐,縱然已經申請復查,該局仍得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收到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裁處罰鍰繳款書,合計應納金額新臺幣900萬餘元,雖已依法申請復查,惟逾限繳日期仍未繳納,該局為保全租稅債權,就A公司名下不動產,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二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二成估算,扣除其已設定之抵押權數額,就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並以書面通知A公司。因A公司認為已就核定稅額及罰鍰,依法申請復查,其名下不動產不應遭受禁止財產處分,惟禁止財產處分屬稅捐保全程序,經與A公司溝通後,A公司為免影響其向銀行申請貸款之核准及額度,提供足額擔保,該局立即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納之稅捐,雖申請復查,若逾期未繳納,仍屬欠繳應納稅捐,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或提供相當財產之擔保,以免名下財產遭到禁止處分。

Q:1.員工受傷,公司發給郵政禮券(或等值禮品)慰問,該禮券是否列計個人所得? 2.另以公關費購買郵政禮券慰問員工,是否亦列計個人所得?

財政部今(109)年6月4日發布新令,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補徵貨物稅之規定,除將應補徵貨物稅完稅價格門檻由新臺幣(下同)1萬元提高為1萬5千元以外,並就車輛新領牌照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應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取消以往只針對該部分之完稅價格達補稅門檻,才須補徵貨物稅之規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後至新領牌照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已是車輛產業專業分工趨勢,但不論係由原汽車產製廠商或其他協力廠商所為,均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產製行為,基於課稅公平,新車無論採「分段產製」或「整車產製」出廠應負擔相同稅負,財政部新令乃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應就裝有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部分,不再適用完稅價格達1萬元以上才須補徵貨物稅之規定,但考量廠商需時因應,於今年10月31日以前仍可適用補徵貨物稅完稅價格門檻之規定,且補稅價格門檻也由1萬元一併提高為1萬5千元。舉例如下:A汽車產製廠商採用「分段產製」(非整車出廠)含駕駛室底盤之車輛,完稅價格15萬元,該已稅車輛於領牌前,另行至廠外B車身裝配廠加裝框式車身完稅價格10萬元、C座椅裝配廠加裝座椅完稅價格1萬元,及D設備裝配廠加裝高空平台設備完稅價格4萬元,自109年11月1日起,應按含改(加)裝車身及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30萬元(15萬元+10萬元+1萬元+4萬元)計課貨物稅,由各裝置廠商分別就其改(加)裝部分完稅,其中C廠商加裝座椅1萬元部分,不能適用完稅價格未達1萬5千元門檻免補徵貨物稅之規定;但如果是在10月31日以前為上述改(加)裝者,C廠商加裝座椅部分,因完稅價格低於1萬5千元,仍可免予補徵貨物稅。另外,該局補充說明財政部新令規定,車輛新領牌照後,在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所為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行為,僅就完稅價格達到補稅門檻(即1萬5千元以上)且非屬依法令強制規定改(加)裝者補徵貨物稅;至於超過上述期間之改(加)裝行為,即使完稅價格達到補稅門檻,也不必再補徵貨物稅。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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