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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可向關務署(02)25505500轉#1020查詢稅則號別及稅率;若要取消退稅請洽(02)2550-5500#2832;是否保稅請向(02)2550-5500#2511洽詢;營業稅及貨物稅則找關務署通關業務組(02)2550-5500#2517,統計單位則找關務署統計室(02)2550-5500#2815;若是輸出入規定,請洽關港貿單一窗口服務中心0800-299-889、http://portal.sw.nat.gov.tw/PPL/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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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核定,本次修訂重點為修訂「2399-15砂石碎解加工(無涉及砂石開採)」等19項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費用率及淨利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自身行業適用之代號及標準有無修正,109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申報資訊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4.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歡迎多加利用查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獲配之國內股利或盈餘,於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數額(下稱不足支應數)時,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該局說明,機關或團體所得稅之徵、免,應視其結算申報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如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依同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得先扣除前述不足支應數,僅就餘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稅法,刪除第42條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修法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免稅要件之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雖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惟於計算不足支應數時,得將獲配之國內股利或盈餘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修法後,自107年度起,不得再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106年度甲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10萬元(其中45萬元為股利收入),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75萬元,不足支應數為10萬元〔75萬元-(110萬元-45萬元)〕,甲團體106年度課稅所得4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不足支應數10萬元)。自107年度起,計算不足支應數時,不得將獲配之股利收入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承前例,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10萬元足以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75萬元,甲團體課稅所得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不足支應數0元),如附表。  該局呼籲,機關或團體10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有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而未依修法後規定申報者,請儘速辦理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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