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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之制定,為使相關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該部今(17)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本參考表)資金專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部分。財政部說明,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資金專法,其中第10條及第11條分別明定受理銀行違反扣繳或申報規定及個人與營利事業申請填載資料或檢附文件不實之處罰規定。109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之1及第8條之2規定,就上開違章案件屬情節輕微情形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違章案件不適用前開減免處罰標準者,應予裁罰,為使稽徵機關辦理前開裁罰案件有一致裁量基準,並兼顧與減免罰標準之衡平,使裁罰更具允當性,爰修正本參考表規定,增訂資金專法部分,重點如下:一、受理銀行未依規定扣繳、申報依資金專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按下列違章情形,適用裁罰倍數如下:(一)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正期間內(下稱限期內)已補扣繳稅款及據實補申報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2倍罰鍰。(二)限期內已補扣繳稅款但未據實補申報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3倍罰鍰。(三)限期內已據實補申報但未補扣繳稅款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4倍罰鍰。(四)限期內未補扣繳稅款及據實補申報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6倍罰鍰。(五)未(短)扣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70萬元以下者:依前4點規定之倍數酌減20%處罰。(六)首次裁罰者:依前5點規定之倍數酌減20%處罰。(七)經查屬故意違章者:不適用前6點規定,處最高罰鍰(未(短)扣繳稅額之1倍)。二、受理銀行已依規定扣繳而未依規定申報者,依資金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處扣繳稅額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三、個人及營利事業申請填載資料或檢附文件不實依資金專法第1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按下列違章情形,適用裁罰金額如下:(一)首次裁罰者:處最低罰鍰3萬元。(二)第2次裁罰者:處10萬元罰鍰。(三)第3次及以後各次裁罰者:處最高罰鍰30萬元。(四)經查屬故意違章者:處最高罰鍰30萬元。財政部提醒,上開修正規定自發布日生效;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本參考表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如有查詢本次修正內容需要,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規定外,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為協助民眾正確報稅,該所將常見未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常見類型整理如下,提醒民眾注意: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三、誤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誤認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四、誤以為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五、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六、誤認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賣)房屋、土地或交易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不屬新制課稅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七、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八、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簡稱奢侈稅)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九、自行認定交易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分區證明或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十、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十一、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其他信託財產(如存款)取得之房屋、土地,後續交易房地時,誤認以訂定信託契約日為取得日而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應於申報期限內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如已逾申報期限,倘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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