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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提供給大人或小朋友,只要在固定場址,招收學生達五位以上,並收取費用,就要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向各縣市政府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習班設立。
在提出立案申請前要先進行以下流程:
1. 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用途為補習班
2. 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通過
3.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通過
若補習班營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可以依各縣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另外要留意的是補習班班舍為租賃,則要有兩年以上的租賃約期喔!

更多有關設備及收費方式可以參考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或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  該局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續提折舊之公式為:折舊=(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某診所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診所購買醫療設備新臺幣(下同)700萬元,預估殘值0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費用140萬元〔(700萬元-0元)÷5年=140萬元〕,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100萬元〔(700萬元-0元)÷7年=100萬元〕,剔除超限金額40萬元。    該局提醒,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折舊之提列年限,應注意上開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取回貨物再行出售者,該次銷售行為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交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是以,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取回之標的物,其所有權仍屬出賣人,該標的物於再行出賣時,係屬另一個銷售行為,出賣人應就再行出賣的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附條件買賣交易未能收回的價款部分,如係採分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應免再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該交易如係於收取第1期價款時按全額一次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其未能收回的價款部分已報繳之營業稅,得由營業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機器設備30萬元給乙,雙方約定分6期收款及開立統一發票,每期收5萬元,合計30萬元,惟乙僅支付2期即未再付款,甲公司乃依約定收回該機器嗣後再轉售給丙,銷售價格為22萬元,甲公司應就再行出售的價金22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未能向乙收回的價款20萬元部分,免再依約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又本案甲公司如係與乙約定於收取第1期價款時按全額3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未能收回的價款20萬元部分所報繳之營業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採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的營業人如有因買受人違約而取回貨物另行轉賣他人情事者,請留意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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