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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其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列為該項資產的成本,不能列報利息費用。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若是建築完成後,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所支付之利息即可作為費用列支。  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費用100萬餘元,經查該筆借款用途為支付增建廠房之未完工程款,因屬建造期間支付之利息費用,遂依上開規定將該筆利息費用予以資本化並補徵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利息費用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Q:本公司接受國內A公司之訂單,訂單完成後代替客戶將貨物出口至國外B公司,出口報單(類別G5)出口人為本公司,但是此訂單是向國內A公司收款。 此筆報單應該要申報零稅率才對,那就變成出口報單認列收入,向國內A公司請款單時又開發票出去又是一筆收入。 1.請問報單是否一定要申報營業稅零稅率及認列收入? 2.開給國內A公司的發票是否應該要減除出口金額才合理?

 

小規模營利事業若實際營業狀況低於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可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重新核定銷售額,亦可申請改使用統一發票,依據實際銷售狀況開立統一發票,按期核實申報營業稅,賣多少繳多少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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