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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來電詢問:因欠稅名下不動產已被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為什麼行政執行分署又扣押她的薪資?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對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可以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不過禁止財產處分主要目的是在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規避強制執行的稅捐保全措施,應納稅捐未繳,稅捐稽徵機關還是會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該局說明,行政執行分署為儘速徵起欠稅,以落實公權力維護公平,可以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對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金融存款、其他債權等),優先採行查扣義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如存款、薪資、其他金錢債權,執行標的並不限於遭禁止處分的財產。如納稅義務人欲解除財產禁止處分,還是要先繳清欠稅或提供擔保,稅捐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的登記。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的繳款書,應優先檢視核定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無誤,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財產被禁止處分及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得不償失。(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該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於買賣行為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惟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未依上開期限主動申報,稽徵機關會通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10日內補申報,逾期仍未申報,除依上開規定以贈與論課稅外,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今年(110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不動產,買賣成交價格5,000萬元,甲君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如能證明該項購買不動產款項,確係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歷年受贈款項之存摺紀錄),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則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該局呼籲如未成年人有購置財產之情事,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Q:公司協助客戶辦理抽獎, 獎品為SWITCH 一台, 因該產品價值為12000, 但公司取得價值為9800, 在申報中獎人所得時應以12000還是9800申報? (因為中獎人簽收單載明SWITCH一台(價值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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