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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汽、機車所有人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及引導中古車出口以帶動車輛產業發展,總統府於105年1月6日公布新增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該條文雖於110年1月7日屆滿,但如果民眾在110年1月7日前完成舊車報廢(含車牌報廢及車體回收),並於報廢後6個月內完成新車領牌登記者,仍可適用該條文規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有關舊車報廢日是以車牌報廢或車體回收的最後完成日認定,例如舊車車牌報廢日是110年1月5日、車體回收日是110年1月7日,則舊車報廢日即為110年1月7日,而民眾只要在110年7月7日前完成新車領牌登記者,仍可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如附件圖示)。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應檢附新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新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舊車行車執照影本、舊車報廢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車輛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由產製廠商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人向原進口地海關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接上例,民眾於110年7月7日完成新車領牌登記,則申請期限屆滿日為111年1月7日),稽徵機關於受理後將儘速辦理減徵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另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則採現金買入之匯率折算。  該局舉例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A平臺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境內自然人,銷售額係以美金計價,並已辦竣稅籍登記。該營業人於110年7月15日自行申報同年5月至6月期營業稅,前開期間A平臺銷售額共計美金250,000元,且無得扣抵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可供申報。A平臺應按該申報所屬期間末日即同年6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27.81,折算銷售額為新臺幣6,952,500元(美金250,000元×27.81),應納稅額為新臺幣347,625元(6,952,500元×5%)。  該局提醒,為利境外電商營業人將銷售額折算為新臺幣,境外電商營業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臺灣銀行公告之各期匯率資料,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Q:請問各位會計師: 公司去年7月購自用小客車,分期付款40期,於今年提早還款,對方車公司開立 (1) 折讓單(分差)20000元 及 (2)電子發票(分期異動收入)3000元,請問,於報稅系統中,是否入「費用」即可? 謝謝 另外,於做帳時 (1) 和 (2) 分錄該如何表達?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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