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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各位會計師/顧問您好:同一位負責人有A及B兩間公司,C公司為外面的進貨廠商,因某些原因B公司無法出面向C公司直接進貨,故以A公司向C公司進貨並取得抬頭為A公司的甲產品10萬元(含稅)的發票,A公司再開立抬頭為B公司的甲產品10萬元(含稅)的發票給B公司,請問以上發票開立直接以進貨成本價開立出去這樣是可以的嗎? 會不會有違反法規或是日後國稅局看到有問題產生,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時,該土地租賃收入及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與其地上房屋一起出租時,不論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是否為同一人,其土地租賃收入得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但如果僅出租土地,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該局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甲與其地上房屋所有權人乙分別與丙公司簽訂租賃契約,約定每年土地租金300萬元及房屋租金480萬元,甲於計算綜合所得稅的土地租金所得時,可以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故申報租賃所得171萬元;但如果僅土地所有權人甲出租土地,則只能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5萬元,應申報租賃所得295萬元。  該局呼籲,土地與房屋一同出租時,不論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是否同一人,其租賃收入均得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如銷售價款未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無查得時價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以下簡稱含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土地銷售價格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占前述總額之比例計算。  該局說明,現行營利事業自行出售房地,常有以總價方式銷售之情形,該房地如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因房屋與土地之交易所得皆屬應稅,房地價款如何劃分,尚不致影響課稅所得;惟非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其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為避免是類房地售價有不合理之拆分,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以查得時價計算房地銷售價格,如無查得時價,則以該條規定之公式計算房地銷售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5,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8,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經查其房地係採總價1億元合併出售,合約中未劃分房地款且無查得時價;依上述說明,經以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占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210萬元總額700萬元之比例重新計算出售土地收入為7,000萬元[10,000*(490/(490+210)],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為4,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7,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計補徵稅額2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價款未劃分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正確計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ACC711CEV55CE


同前例,在其他公司以員工身份任職加保期內如有「請領補助或津貼」,可以擔任創業公司負責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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