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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想詢問外派海外員工自行購買旅平險報公司帳,因不屬於出差費用,故無出差報告,依查準不能列入差旅費,且該收據抬頭為員工個人名字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請問每人每月2000元是看保險期間認定,還是一次支付給員工的金額作認定?有其他不申報的作法嗎?謝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取得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分局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所得資料的範圍,如有是項所得無論金額高低,應自行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Q:本公司為出版圖書業者,因出版有關某部電影方面相關書籍,向該電影出代理商購買電影票做為書籍附贈商品,因代理商說出售電影票只需申報娛樂稅故不開立發票給我們,那這部份若我們需要做書籍成本費用的話,是否要幫代理商做扣繳申報的部份?那類別是要做什麼類別?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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