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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與會計師對帳經查去年度未經公司同意所有二聯式發票都沒申報營業稅影響公司權益應請其對方如何更正 ? 經查應有 $30,000進項稅額可扣抵

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坊間租車業者藉此打出「用租的比用買的還划算」促銷廣告,吸引營業人將乘人小客車改以租賃方式取代購買,以獲取租金之進項稅額來扣抵銷項稅額。但財政部於111年1月7日發布令釋,乘人小客車有5種情形,其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規劃購買或租賃車輛時,要注意納入考量。該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與租車業者訂立合約,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將依上述規定實質審認,與合約外觀為「租賃」無關。舉例來說:A公司與租車業者訂定租賃合約,約定以每月1萬5千元承租1輛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租期3年屆滿後,該輛汽車即無條件歸A公司所有,此種租賃方式即屬於分期付款買賣性質,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於營業人承租非屬前述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同時符合1.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及2.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項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該局最後提醒,營業人視各項需求規劃租車好還是買車好,雖租稅誘因是考量因素之一,還是要仔細審酌租約內容實質是否符合可扣抵之規定,以免喪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租稅小確幸。(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今(109)年6月4日發布新令,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補徵貨物稅之規定,除將應補徵貨物稅完稅價格門檻由新臺幣(下同)1萬元提高為1萬5千元以外,並就車輛新領牌照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應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取消以往只針對該部分之完稅價格達補稅門檻,才須補徵貨物稅之規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後至新領牌照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已是車輛產業專業分工趨勢,但不論係由原汽車產製廠商或其他協力廠商所為,均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產製行為,基於課稅公平,新車無論採「分段產製」或「整車產製」出廠應負擔相同稅負,財政部新令乃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應就裝有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部分,不再適用完稅價格達1萬元以上才須補徵貨物稅之規定,但考量廠商需時因應,於今年10月31日以前仍可適用補徵貨物稅完稅價格門檻之規定,且補稅價格門檻也由1萬元一併提高為1萬5千元。舉例如下:A汽車產製廠商採用「分段產製」(非整車出廠)含駕駛室底盤之車輛,完稅價格15萬元,該已稅車輛於領牌前,另行至廠外B車身裝配廠加裝框式車身完稅價格10萬元、C座椅裝配廠加裝座椅完稅價格1萬元,及D設備裝配廠加裝高空平台設備完稅價格4萬元,自109年11月1日起,應按含改(加)裝車身及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30萬元(15萬元+10萬元+1萬元+4萬元)計課貨物稅,由各裝置廠商分別就其改(加)裝部分完稅,其中C廠商加裝座椅1萬元部分,不能適用完稅價格未達1萬5千元門檻免補徵貨物稅之規定;但如果是在10月31日以前為上述改(加)裝者,C廠商加裝座椅部分,因完稅價格低於1萬5千元,仍可免予補徵貨物稅。另外,該局補充說明財政部新令規定,車輛新領牌照後,在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所為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行為,僅就完稅價格達到補稅門檻(即1萬5千元以上)且非屬依法令強制規定改(加)裝者補徵貨物稅;至於超過上述期間之改(加)裝行為,即使完稅價格達到補稅門檻,也不必再補徵貨物稅。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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