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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熱心民眾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向國稅局檢舉他人涉有逃漏稅,請求立案調查,倘經國稅局通知檢舉人補正具體事證,仍未提供,國稅局將不續處理該檢舉案。  該局說明,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係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檢舉人逾期未提供者,國稅局雖未能就該檢舉案立案調查,惟國稅局仍將視案情,倘涉嫌逃漏稅情節重大,仍將主動蒐集課稅證據進行調查。  該局舉例說明,檢舉人甲指稱A公司每年販賣商品數億元,但銷售予經銷商及熟客都不開發票以隱匿真實營業收入,做兩套帳冊,蓄意逃漏營業稅及所得稅,因檢舉人僅提供上網查詢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公司統一編號、名稱、資本總額、代表人等公開資訊,並未提供其他逃漏稅之具體事證,經該局函請補正,甲仍僅提供媒體報導資料,因缺乏具體事證,該局就該檢舉案以免議結案,惟查核單位懷疑案關A公司涉嫌鉅額逃漏稅,乃另案簽報派案主動調查。  該局呼籲,過往曾有許多民眾依據公開資訊向國稅局檢舉他人逃漏稅,造成行政資源浪費,為有效維護租稅公平、提升查核效率,民眾若發現違章逃漏稅情事,檢舉時除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外,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送交稽徵機關查核運用,以利有效遏止不法逃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於申報營業稅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銷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並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避免因銷項稅額多計而溢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7月15日銷售電腦15臺予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交付乙公司並於申報109年7-8月營業稅時,列報該筆銷項稅額。嗣乙公司109年10月1日向甲公司辦理其中5臺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50,000元、營業稅額12,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甲公司。乙公司已於當期(109年9-10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2,500元,惟甲公司未於109年9-10月或同年11-12月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輔導甲公司補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倘已逾前揭申報期限未申報,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補報更正事實發生之當期營業稅申報扣減銷項稅額。請營業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除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申請復查,亦應注意申請主體應符合當事人資格。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組織之法人,具有法律上之獨立人格,與代表法人之自然人係各別的權利義務主體,不能混為一談,公司欲行使法律上之權利,應以該公司名義申請始符法制。該局舉例,A君為甲公司之負責人,甲公司106年度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6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以負責人個人名義申請復查,經該局通知補正未果,因不符合法定當事人資格,該局以程序不合,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稽徵機關之核定稅捐處分,於申請復查時,除留意法律規定之申請期限外,仍應注意申請主體是否符合當事人資格,以免喪失行政救濟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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